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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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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甲方):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 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 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 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1.1.2 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
1.2 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 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1.4 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 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 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 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 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 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 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 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 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 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5日至次月4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 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 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 甲方订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 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 网络服务
3.1.1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 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 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 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 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内、农村48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 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 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 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 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 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 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1.11 因技术原因,移动通信短信容量为 140 字节/条,甲方同意当所编辑的短信超过 140 字节时,自动分解为多条短信发送并计费。
3.2 用户服务
3.2.1 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10086、官方网站www.10086.cn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 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6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 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 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6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 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 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 违约金。
3.2.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 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 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 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 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SIM卡的个人密码 (PIN),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 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 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 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 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 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 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 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 复服务。
4.8 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 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 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 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 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 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 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 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减轻免除 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或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甲方手机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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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运营企业(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在《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基础上, 就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1 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 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1.2 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1.3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1.4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第二条 入网登记
2.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 署本协议。同时监护人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及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2.2 甲方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
2.3 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4 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 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2.5 甲方理解并知悉,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 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2.6 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有 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2.7 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停机,因甲方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 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3.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3.2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 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甲方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需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拒绝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则可能无法使用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3.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 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3.3.1 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面部信息、住址信息;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 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基于优化提升为甲方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的目的,乙方会收集使用甲方的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3.2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手机 号码,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3.3.3 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依法收集和使用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息。
3.3.4 甲方知悉并同意为向甲方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甲方的多元化需求,乙方依法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通过算法模型预测甲方的偏好特征。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以短信、邮件、外呼、信函等方式向甲方发送服务提醒或信息,服务提 醒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使用提醒、交费通知、基于甲方的偏好特征(也将会为甲方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向甲方推荐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或服务商业性提醒或信息等。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留存的使用人、联系人、 担保人等发送以上服务提醒并尤其代为提醒。甲方确认已获得使用人、联系人、担保人的充分授权,并确保使用人、联系人、担保人同意接收上述信息。如甲方不愿意接收此类服务提醒或信息,可通过10086热线、短信退订、门户网站、营业网 点方式取消。
3.4 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 在实现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目的所必需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将会对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3.5 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对乙方委托处理甲方个人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乙方将会要求其按照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 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处理数据。
3.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事先获得甲方同意或授权的共享;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 伴共享;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共享。
3.7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营业厅或指定的渠道(包括10086电话、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条件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和拒绝乙方处理。
3.8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 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3.9 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后,乙方停止对甲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四条 资费及费用缴纳
4.1 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甲方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乙方有权拒绝 与甲方订立电信服务协议。
4.2 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4.3 甲方可以自行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办理或取消停机保号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
4.4 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需修改,乙方应在修改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 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4.5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4.6 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进行调整,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4.7 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 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4.8 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用户服务
5.1 乙方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上述提示不作为计费依据,甲方应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缴纳通信费用,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 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5.2 甲方入网后,乙方对甲方的账单数据保存12个月,甲方应在乙方账单数据保留期限内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如甲方超过乙方数据保留期限申请开具电子发票,应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对账单或其 他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材料,否则乙方不予办理。甲方离网后,乙方不再对甲方账单数据进行保存,且不再予以办理离网前时期的发票开具,甲方应在离网前申请开具乙方账单数据保留期限内的电子发票。
第六条 终止通信服务及合同的解除
6.1 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号,甲方应在销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6.2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 对甲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3 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甲方发生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采取终止通信服务、解除合同等措施。
6.4 因房屋拆迁、线路改造、设备升级等事由,乙方无法继续提供电信服务,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方可解除合同。
6.5 结合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下线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用户服务、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如服务下线后影响甲方使用的,乙方应提前30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 厅告示、服务热线、官方网站、短信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公告。
6.6 为保证甲方号码的使用安全,当号码出现疑似被他人冒用、被他人投诉或举报、更换使用设备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等异常使用行为时,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完成该号码和其相关号码的实名实人验证。
6.7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规外呼、出现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使用用途等情况;利用虚假主叫等各种机制,从事违法犯罪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发生未经接收方同意的骚扰信息、发送商业广告类活动;引起客户举 报或电信运营商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予以处理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8 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七条 携号转网
7.1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 是否一致。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7.2 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无权就该号码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7.3 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 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7.4 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进行数据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 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 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9.2 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9.3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9.4 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 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9.5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 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号或携号转网。
9.6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9.7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营业厅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 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是对《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的有效补充,二者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涉及的仍依照《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 执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合同。
甲方(签名或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甲方手机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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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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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办理电信服务的客户进行法律责任风险及防范提示如下:
★一、办理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宽带等电信业务开户入网或变更手续,您必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您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不得利用我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构成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最高可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被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构成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最高可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为他人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等,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其他需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您从事上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相关行为,我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为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定义务所必需,我公司可能在未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四、提示您注意,如他人非法使用您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例如: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注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给网络赌博等犯罪洗钱。
★五、本提示书是您办理电信业务开户入网或变更手续协议(电话或宽带号:XXX)不可分割之附件,本提示书在您签署后,视为您已知晓提示书全部内容。
本人已知晓不 得 非 法 买 卖 、出 租、出 借 本 人 上 述卡 、宽 带、账 户、账 号等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提供的电信服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知悉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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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元先锋者起骑士卡主套餐规则如下:
1、39套餐月费由98元优惠至39元/月(首月免)含20G通用+120G;通用+30G定向+30G区域流量+100分钟+1400分钟
本产品由98元5G畅享套餐及39元先锋者专属优惠活动组成,具体如下:
一、98元5G畅享套餐
(一)、主套餐资费说明:
1、套餐于号卡激活后立即生效,月费98元/月,含20GB国内流量和100分钟国内通话。享5G优享服务。新入网首月资源按日折算。
2、套内资源均不含港澳台。套内流量可以结转、可以共享。套餐变更后,原套餐剩余流量不结转到新套餐生效当月使用。
3、套外资费:流量每5元1GB,用满3GB后每3元1GB,不足部分按照0.03元/MB收取,不使用不收费;国内通话0.15元/分钟,国内(不含港澳台)点对点短信0.1元/条。
4、当月套外流量费达到600元时暂停上网功能,次月自动恢复;当月可申请打开上网功能继续使用,打开后按当前套餐的套外资费标准收费。
5、套餐变更后,原套餐剩余流量不结转到新套餐生效当月使用。换出套餐后,将不再享受各类权益。
6、套餐可享新业务礼包,含移动云盘500G空间、视频彩铃、北京移动Plus黄金会员融合版,生失效时间与套餐相同。详询01010086。
7、资费有效期暂定截至当年12月31日,到期后资费以通知为准。如无通知,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展期次数不受限制。
8、5G套餐与WAP不限量套餐互斥,客户需要先退订WAP不限量套餐,才能订购5G套餐。
9、若您当前套餐为已下架套餐,变更5G套餐后将无法再选择办理原套餐,只能选择其它在售套餐。
10、使用5G网络需更换5G终端,非5G终端办理5G套餐只可享受5G资费优惠,无法使用5G网络。
11、有网络覆盖的地方才能使用5G网络;查询方式:打开“中国移动APP”,依次选择【5G专区】-【5G网络覆盖】。
12、自2022年5月1日起,“国内通话”资源可用于高清视频通话。
(二)、套餐内网络、业务、专属权益说明:
1. 网络权益:
5G优享服务、5G极速服务是中国移动推出的网络服务权益,一是网络服务权益提供5G网络的高速服务,其中在5G网络覆盖良好且没有网络拥塞情况下,
5G极速服务下行峰值速率优于5G优享服务;二是网络服务权益提供在网络拥塞情况下更好的接入服务保障,其中5G极速服务接入服务保障能力优于5G优享服务。
2. 业务权益:
(1)套餐包含来电显示业务。
(2)客户可享新业务礼包,含移动云盘500G空间、视频彩铃、北京移动Plus黄金会员融合版,生失效时间与套餐相同。
(3)Plus黄金会员融合版权益:客户每月自动免费获赠专区折扣券,还可在中国移动APP-权益专区领取相应福利。
3、专属权益: 可领取咪咕视频年包,合约期12个月,到期自动失效,需持续使用中国移动网络,点击https://dx.10086.cn/ClPWFg领取。
4、可以办理和家庭,但不可分享主卡权益,包括网络权益、业务权益等;可以办理万能副卡,副卡月费10元/月/卡。万能副卡可以享受与主卡同等的网络速率。
5、套餐包含的网络权益、业务权益、专属权益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无另行通知则按期顺延。客户可享受的权益以当前业务告知为准。
6、客户承诺每月手机实付通信费可享对应档位宽带权益。客户需单独办理宽带报装或宽带套餐变更业务。客户可点击进入宽带专区或拨打10086热线了解宽带相关业务详情并办理。
用户办理宽带,可点击链接:https://service.bj.10086.cn/m/kdzq2/index.action了解详情。
7、换出套餐后,将不再享受各类权益。
二、39元先锋者专属优惠活动
39元先锋者专属优惠活动,有效期连续24个自然月。有效期内规则如下:
1、需保持使用98元及以上档位主套餐,每月持续享受主套餐月费优惠59元(仅限新入网首月主套餐月费全免)。
2、需承诺每月实际通信消费不得低于39元(仅限新入网首月无需承诺消费)。每月通信费包含话音、流量、点对点短信、国际长途、国际漫游等费用;不包含购买非通信类产品的费用、违约金,以及为其他人代付的费用。可点击https://dx.10086.cn/EbbkDg查询不纳入通信费低消的业务清单。
3、若您参加其他有承诺消费活动,每月承诺消费金额将叠加计算。整月停机仍按承诺金额扣除,月费优惠和资源赠送正常享受。
4、每月可享受120GB国内通用流量、30GB区域专属流量、1400分钟国内主叫。全部资源均不含港澳台,仅当月有效,不可分享或转赠。
5、合约期内还可同步享受30GB专属定向流量包,包含30GB定向流量,定向流量使用范围详见https://10086.cn/d/qMjI3m。
6、活动生效第2至第23个月,提前取消活动需前往营业厅办理,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等于合约生效次月起已享受话费优惠总金额,或等于提前解约月数*39元/月,系统自动取低值。活动生效首月和到期月取消活动,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7、自当前协议签署日起,至活动有效期结束,须持续使用中国移动网络。
8、本活动不可与主套餐承诺消费类、主套餐月费优惠类、终端合约类等活动同时办理。
“58元先锋者起骑士卡主套餐规则如下: 一、5G畅享套餐128元档业务规则:
1、58套餐月费由128元优惠至58元/月(首月免)含30G通用+20G;通用+30G定向+50G区域流量+200分钟+2100分钟+100条短信
2、主套餐资费说明:
(1)主套餐含30GB国内通用流量和200分钟国内通话时长。
(2)套内资源均不含港澳台。套内流量可以滚存、可以共享。
(3)套外资费:国内流量每5元1GB,用满3GB后每3元1GB,不足部分按照0.03元/MB收取,不使用不收费;国内通话0.15元/分钟,国内(不含港澳台)点对点短信0.1元/条。
(4)当月套外流量费达到600元时暂停上网功能,次月自动恢复;当月可申请打开上网功能继续使用,打开后按当前套餐的套外资费标准收费。
(5)资费有效期暂定截至当年12月31日,到期后资费以通知为准。如无通知,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展期次数不受限制。
(6)5G套餐与WAP不限量套餐互斥,客户需要先退订WAP不限量套餐,才能订购5G套餐。
(7)若您当前套餐为已下架套餐,变更5G套餐后将无法再选择办理原套餐,只能选择其它在售套餐。
(8)使用5G网络需更换5G终端,非5G终端办理5G套餐只可享受5G资费优惠,无法使用5G网络。
(9)有网络覆盖的地方才能使用5G网络;查询方式:打开“中国移动APP”,依次选择【5G专区】-【5G网络覆盖】。
(10)自2022年5月1日起,“国内通话”资源可用于高清视频通话。
3、主套餐内网络、业务、专属权益说明:
(1)网络权益:5G优享服务、5G极速服务是中国移动推出的网络服务权益,一是网络服务权益提供5G网络的高速服务,其中在5G网络覆盖良好且没有网络拥塞情况下, 5G极速服务下行峰值速率优于5G优享服务;二是网络服务权益提供在网络拥塞情况下更好的接入服务保障,其中5G极速服务接入服务保障能力优于5G优享服务。
(2)业务权益:套餐中开通业务权益,包括云盘年礼包(移动云盘500G空间12个月)、视频彩铃年包(可享视频彩铃12个月)、Plus黄金会员年礼包
(可享北京移动Plus黄金会员12个月),更有咪咕视频年包等权益可免费领取。
(3)专属权益:可领取咪咕视频年包,合约期12个月,到期自动失效,需持续使用中国移动网络。
(4)可以办理和家庭,但不可分享主卡权益,包括网络权益、业务权益等;可以办理万能副卡,副卡月费10元/月/卡。万能副卡可以享受与主卡同等的网络速率。
(5)套餐包含的网络权益、业务权益、专属权益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无另行通知则按期顺延。客户可享受的权益以当前业务告知为准。
(6)宽带权益:承诺融合套餐消费,享宽带权益,点击了解详情。
(7)换出套餐后,将不再享受各类权益。
二、58元先锋者专属优惠活动业务规则:
58元先锋者专属优惠活动,有效期连续12个自然月。有效期内规则如下:
1、需保持使用128元及以上档位主套餐,每月持续享受主套餐月费优惠70元(仅限新入网首月主套餐月费全免)。
2、需承诺每月实际通信消费不得低于58元(仅限新入网首月无需承诺消费)。每月通信费包含话音、流量、点对点短信、国际长途、国际漫游等费用;不包含购买非通信类产品的费用、违约金,以及为其他人代付的费用。可点击https://dx.10086.cn/EbbkDg查询不纳入通信费低消的业务清单。
3、若您参加其他有承诺消费活动,每月承诺消费金额将叠加计算。整月停机仍按承诺金额扣除,月费优惠和资源赠送正常享受。
4、每月可享受20GB国内通用流量、50GB区域专属流量、2100分钟国内主叫、100条国内短信。全部资源均不含港澳台,仅当月有效,不可分享或转赠。
5、合约期内还可同步享受30GB专属定向流量包,包含30GB定向流量,定向流量使用范围详见https://10086.cn/d/qMjI3m。
6、活动生效第2至第11个月,提前取消活动需前往营业厅办理
7、自当前协议签署日起,至活动有效期结束,须持续使用中国移动网络。
8、本活动不可与主套餐承诺消费类、主套餐月费优惠类、终端合约类等活动同时办理。
三、办理号码为预付费动感地带号码,归属地为北京移动。
四、如您的号码属于吉祥号码,办理过户业务时,新户视同新入网用户,按照我公司吉祥号码入网规范执行。
五、更多产品详情,请咨询北京移动01010086。
确认办理
免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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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APP包括咪咕视频、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优酷、西瓜、网易云音乐、今日头条、抖音、火山小视频、PP视频、 新浪微博、百度、百度地图、百度贴吧、好看视频、手机助手、百度翻译、百度输入法、百度糯米、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 秒懂百科、阿里系APP、喜马拉雅等。资费有效期间, 如因合作终止等其他原因停止推广某APP,我公司将自动为用户从套内融和专属流量免流范围中取消相关APP,并通过公告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针对上述App不包含在“融合专属流量”内的适用范围,特别说明如下:
一、咪咕视频、腾讯视频、爱奇艺、西瓜视频、优酷、芒果TV、PP视频中国移动2G/3G/4G网络下,访问指定视频APP中的特定视频内容(其中优酷视频流量包中不包含土豆视频内容), 建议使用各上线视频APP时,更新为最新版本。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端启动、登录及客户端内的图片、文字、视频内插播广告、弹幕、第三方广告、主播类视频、在线观看/下载/缓存第三方视频等。
2、手机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
3、利用手机设置代理服务器或VPN等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
4、用无线上网卡、平板电脑、CPE、MIFI等非手机设备使用产生的流量。
5、手机作为热点使用产生的流量。
6、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视频APP所产生的流量。
7、非视频APP本站提供内容,或跳转到其他视频APP,包括视频、广告、直播等(如:在播放页面有提示由XX为您播放,或者提示来源于XX的视频)。
8、非视频APP访问方式观看,如链接、网页等方式访问,不计入流量免费。
其他不包括说明:
1、使用优酷视频下载/缓存该网站上的视频所产生的流量。
2、使用土豆视频所产生的流量。
3、使用爱奇艺视频中的直播、音频播放、奇秀视频、VR视频、3D视频、视频购等内容。
4、西瓜视频安卓客户端需要升级到2.2.0及以上版本,IOS系统暂不支持。
5、为保证客户享受芒果TV免流体验,请一定要升级至最新客户端。
6、为保证单卡手机客户享受芒果TV免流服务,请确保使用的电话卡与购买流量产品的号码一致,双卡手机客户享受免流服务,请务必将购买流量产品的号码放置在主卡/sim卡1位置,且手机短信、通话、数据流量使用均设置为该手机卡。注:腾讯视频、咪咕视频、爱奇艺、西瓜视频、芒果TV、PP视频下载/缓存本网站上的视频所产生的流量在移动王卡融合专属流量免流范围内。
关于“直播类视频”流量使用范围情况:
1、以下内容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优酷视频:直播视频所用流量均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
爱奇艺:直播视频所用流量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
西瓜视频:直播类、主播类视频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
芒果TV:直播类、点播类、广告(根据具体研发可能会有更改)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
PP视频:直播-龙珠直播不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
2、以下内容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腾讯视频:直播视频所用流量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有移动流量包使用标识。
咪咕视频:直播视频所用流量在移动王卡套内包含融合专属流量可涵盖浏览范围内,有移动流量包使用标识。
二、网易云音乐中国移动2G/3G/4G网络下,使用网易云音乐iPhone/安卓客户端(客户端需要升级到最新版本)所产生的流量。
其中以下情况不在免流量业务范围内:
1、客户端内的直播业务、AR下载资源不能免流。
2、第三方APP授权登录时使用的流量、APP内添加并关注微博/微信/易信好友、分享资源到第三方APP、私信内打开第三方链接等第三方产生的流量。
3、客户在第三方APP中打开网易云音乐链接所产生的流量,如微博、微信内播放网易云音乐的音频、视频等。
4、手机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
5、更换手机号、更换至其他运营商、携号转至其他运营商的客户,将不能免流。
6、市场解锁、网络VPN代理或运营商模拟等可能会修改手机运营商信息的软件,将导致服务不可用,请不要使用。
7、流量监控、网络加速、权限管理软件,将导致服务不可用,请不要使用。
8、双卡客户切换手机sim卡将会导致流量扣费。
9、iPhone客户请关闭手机设置 - 蜂窝移动网络 - 无线局域网助理,以免产生流量扣费。
10、iOS7系统可能会出现网络判断错误的问题,将导致流量扣费。
请尽快升级系统到最新版本,或在wifi网络下手动关闭蜂窝移动网络开关。
11、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网易云音乐APP所产生的流量无法免除。
12、用无线上网卡、平板电脑、CPE、MIFI等非手机设备,或使用黑莓、WindowsPhone等其他操作系统产生的流量。
13、通过手机wifi热点等方式使用的流量。
三、今日头条、抖音和火山小视频客户端需要升级到最新版本。针对上述APP不包含在“融合专属流量”内的使用范围,
特别说明如下:
上述所有APP中第三方广告、弹幕、直播类视频上传、在线观看/下载/缓存第三方视频所产生的流量。
四、微博微博专属产品免流App包括:新浪微博,访问微博APP(客户端需要升级到最新版本)中的特定内容。免流内容如下:
1、微博首页/热门微博信息流:图片、文字、原生视频、微博中秒拍视频、原生直播、微博中一直播、微博故事、话题、文章。
2、消息:群消息、私信、订阅、@我的、评论、赞、转发。
3、发布:文字、图片/视频、头条文章、直播、光影秀。
4、“发现”广场:包含“直播”(微博内有一直播水印和媒体直播)、“找人”、“搜索”相关功能及广场内热门微博、热门话题等信息流。
5、关系:加关注、取消关注、搜索功能以及“我”的全部功能。不免流范围说明:
1、手机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不免。
2、利用手机设置代理服务器或VPN等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不免。
3、用无线上网卡、平板电脑、CPE、MIFI等非手机设备使用产生的流量不免。
4、手机作为热点使用产生的流量不免。5、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视频APP所产生的流量不免。
6、微博客户端内,广告不免流:首页广告图、开机广告、信息流中广告等等,微博中涉及的所有广告不免流。
7、微博客户端内:信息流中访问的链接跳转至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图片、文字、视频、游戏、广告等)与服务不免流量,如:跳到第三方的内容和广告推广等,微博文字中涉及到蓝色字带有外链的情况,外链所有内容不免流。
8、“发现”广场(微博APP —>最下方“发现”标签)内除了“找人”“信息流”“直播中的一直播和媒体直播”以外其他板块的内容暂时不免流量费。
9、视频插件:视频播放过程中提示需要安装的插件不免流。
10、在微博内听音乐不免流。
11、“我”页面内,微博钱包、粉丝服务、粉丝头条打开的页面不免流。
12、在微博内用内置浏览器访问网站:游戏、视频、活动、封面商店等一切可以通过浏览器打开的页面,不免流。内置浏览器打开的页面下拉可以看到第三方网址都不免流。
13、在微博内下载:游戏、应用、客户端皮肤等,不免流。
14、单独使用一直播、秒拍、新浪新闻客户端暂时不免流量。
15、使用weico、微信等其他客户端看新浪微博内容不免流量。
四、百度系APP百度专属产品定向流量App包括:百度、爱奇艺、百度地图、百度贴吧、好看视频、手机助手、百度翻译、百度输入法、百度糯米、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秒懂百科。针对上述App不包含在“融合专属流量”内的使用范围,特别说明如下:
1、所有百度系App内的第三方提供的网页、视频、图片、广告、应用下载等服务,例如手机新闻网、搜狗、携程、京东等非百度业务;在无线上网卡、移动WIFI、MIFI、平板电脑(如ipad)等设备使用;手机号码作为手机热点使用。
2、百度App内除小说外的所有频道(右上角)及第三方小说;个性化资讯推荐版块的动漫、逛逛、畅听;通过搜索打开的所有网页内容;个人中心内的小程序。
3、在爱奇艺App内播放、下载第三方视频,浏览H5页面及播放、下载H5页面内视频;阅读小说、漫画等内容。
4、百度贴吧App内的直播、第三方链接等。
5、百度地图App内的共享单车、车主服务等板块。
6、好看视频App内的离线下载。
7、百度翻译App内的小工具。
8、百度输入法App内的卡片搜索、精品推荐应用下载、内置浏览器等。
六、阿里系阿里系定向流量免流APP包括:手机天猫、手机淘宝、支付宝、优酷视频、口碑、闲鱼、聚划算、蚂蚁财富。建议办理阿里包的用户,进行以下操作可享受最佳的免流体验: 手机天猫APP升级至8.2.0及以上版本,手机淘宝APP升级至7.0.0及以上版本,支付宝APP升级至10.0.8及以上版本,闲鱼APP升级至6.0.0以上版本,聚划算APP升级至6.0.0 及以上版本,蚂蚁财富APP升级至5.8及以上版本。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在手机天猫APP内不包含:由第三方提供的网页与服务、朋友中的分享、H5、小程序等非手机天猫业务(如星巴克、饿了吗、口碑、大麦、淘票票、阿里健康)。
2、在优酷APP内不包含:客户端启动、登录及客户端内的图片、文字、视频内插播广告、弹幕、第三方广告、直播类视频、在线观看/下载/缓存第三方视频所产生的流量。
3、在支付宝APP内不包含:由第三方提供的网页与服务、朋友中的分享、生活号服务、小程序等非支付宝业务(如淘票票、优酷、ofo小黄车等)。
4、在口碑APP内不包含:客户端内的活动图片/文字(例如高温红包等)、第三方ISV服务商提供的图片/文字(例如KFC)、在线观看第三方视频、合作伙伴提供的频道(例如饿了么外卖、淘票票电影、飞猪酒店预订、滴滴打车)等。
5、在蚂蚁财富APP内不包含:由第三方提供的网页与服务,例如机构财富号外跳网页、社区资讯中视频等外部内容、股票开户/交易等第三方业务。
6、手机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
7、利用手机设置代理服务器或VPN等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
8、在无线上网卡、移动WI-FI、MIFI、平板电脑(如iPad)、CPE等非手机设备使用产生的流量。
9、手机号码作为手机热点使用产生的流量。
10、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
11、在非上述APP应用客户端内使用,例如,浏览器打开手机天猫、支付宝、蚂蚁财富等。
五、喜马拉雅喜马拉雅APP建议升级至6.5.45及以上版本。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点击广告、游戏跳转外链;精选特卖、电子书;第三方开发的详情页及wap页;积分商城中“我的订单”;智能硬件跳转到口袋通;用户上传音频;APP更新、下载和安装;切换网络造成的流量消耗。
2、在无线上网卡、移动WIFI、MIFI、平板电脑(如ipad)等设备使用。
3、手机号码作为手机热点使用。
4、安装和使用任何流量监控、上网代理及VPN类软件和插件。
5、使用网络加速器、代理服务器、VPN等工具。
6、在港澳台、国际地区使用。
7、使用WAP接入点访问。
八、快手快手客户端需要升级到安卓andriod5.10.1及以上、iOS 5.10.2.716及以上。 中国移动2G/3G/4G网络下,访问快手APP中的直播及短视频内容,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端内上传视频与图片、标题/评论/消息/私信等文本信息加载、直播中礼物素材加载、第三方网页浏览产生的流量。
2、手机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
3、利用手机设置代理服务器或VPN等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
4、用无线上网卡、平板电脑、CPE、MIFI等非手机设备使用产生的流量。
5、使用网络加速器、代理服务器、VPN等工具。
6、手机作为热点使用产生的流量。
7、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视频APP所产生的流量。
六、网易新闻、网易游戏适用范围包括:网易新闻、网易游戏(终结者2、梦幻西游、大话西游、倩女幽魂、阴阳师、决战平安京、楚留香、镇魔曲、非人学园),请您升级至APP 最新版本,享受最佳的免流量体验。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APP内暂不免流的内容:
1、在无线上网卡、移动WIFI、MIFI、平板电脑(如ipad)等设备使用时。
2、将手机号码作为手机热点使用时。
3、使用网络加速器、代理服务器、VPN等工具时。
4、在港澳台及国际地区使用时。
5、通过APP STORE或安卓市场等下载/更新应用时。
6、应用内开机广告及第三方广告时产生的流量。
7、应用中访问外部链接或转发到外部应用产生的流量。
8、APP内直播业务均不免流。
9、双卡用户使用非网易态度卡的数据服务不免流。
(二)暂不免流的其他场景:
1、游戏类产品从第三方APP访问产生的流量,如迅游、UU等。
2、游戏类产品内相关论坛及朋友圈,图片和第三方直播视频产生的流量。
3、游戏类产品内相关录像上传及观看流量。
4、梦幻西游游戏内公告图片。
5、阴阳师游戏内自定义表情图片、好友相册图片。
6、镇魔曲游戏内补丁下载、更新包下载、天籁/朋友圈直播场景产生的流量。
7、非人学园游戏内补丁下载不免流。
8、网易新闻客户端内付费课程不免流。
9、网易新闻客户端IOS版本直播回放、视频点播暂不免流。
10、网易新闻客户端极速版(安卓)不支持免流。
十、酷我音乐
(一)酷我音乐客户端需要升级到:安卓版本9.0.7或以上;IOS版本9.1.4或以上。
(二)中国移动2G/3G/4G网络下,访问酷我音乐内容实现免流,范围包括:歌曲播放、歌曲下载、MV播放、MV下载、音乐电台,以及歌手、专辑、歌单封面所产生的流量,均支持免流服务。
(三)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第三方登录、分享资源以及打开第三方链接、第三方广告/视频/插件。
2、直播、音乐云盘、广告、唱歌上传、视频上传。
3、会员专区、酷我商城、彩铃专区、hifi专区。
4、号码处于国际或港澳台地区漫游状态下产生的流量。
5、利用手机设置代理服务器或VPN等方式,访问APP所产生的流量。
6、用无线上网卡、平板电脑、CPE、MIFI等非手机设备使用产生的流量。
7、手机作为热点使用产生的流量。
8、使用CMWAP接入点方式,访问视频APP所产生的流量。
发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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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使用范围:
1.骑手服务商城全平台(除部分话费充值、虚拟卡券等商品)可用。
优惠券发放规则:
1.开卡激活判断:骑手完成实名认证后收到10086发送的【激活提醒】短信即视为开卡激活成功。
2.骑手服务商城优惠券发放:骑手服务商城会在骑手号卡激活成功后的10个自然日内发放优惠券,优惠券到账APP会有通知消息提醒,也请及时查看商城优惠券账户。
3.售后规则:发货前申请售后,可退回优惠券;发货后申请售后,优惠券不退回。其他规则和正常订单一致。
4.本权益对所有申请并激活此号卡有单骑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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